律师本色 第303节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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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人罪,不持异议。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准确、适用法律正确,但本案存在一些特殊情节,请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。
  辩护人认为,被害人麻万平和聂晓琴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,被告人不应被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。理由如下:
  本案属于因生产生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。被告人冯永通与被害人麻万平和聂晓琴之间平日素无矛盾,只是因为竞争关系产生纠纷,因双方没有及时处理好矛盾而导致矛盾激化,进而发生了杀人、伤人的恶行事件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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